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凯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352036672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鄢陵县翠柳路北段路东金鼎国际7号楼6-8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豫1024民初315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姚**
鄢陵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豫10民终141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速捷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3-05
(2025)豫1024民初4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速捷电梯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4
2023-04-20
(2023)豫1024民初1343号
卜**
河南骊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5
2023-03-20
(2023)豫1002民初2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昌邦博建材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6
2023-03-07
(2023)豫1024民初5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鄢陵县人民法院
7
2023-02-16
(2023)沪0117执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8
2023-02-16
(2023)沪0117执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江区人民法院
9
2022-10-31
(2022)豫10民终29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银水电缆有限公司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9-27
(2022)沪0117民初9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建坤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8
2025-12-05
(2025)豫1024执1360号之一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刘**;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28
2025-03-18
(2025)豫1024执270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李某;张某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5-28
2025-05-13
(2025)豫1024执50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王某;席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05-28
2025-05-15
(2024)豫1024执2840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某有限公司;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05-28
2025-04-22
(2025)豫1024执93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殷某;曹某;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5-05-28
2025-03-18
(2025)豫1024执81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柴某;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5-05-28
2025-03-04
(2025)豫1024执90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赵某;梁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5-05-28
2025-02-18
(2024)豫1024执168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范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5-05-28
2025-02-13
(2024)豫1024执164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5-05-28
2025-02-13
豫1024执91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于某;张某乙;鄢陵县建德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鄢市监处罚﹝2024﹞24号
鄢陵县城翠柳路北段路西的“建坤御园”项目由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共分两期,一期项目于2020年完工,共762套房,已全部交房;二期项目工程正在建设中,共892套房,整体未完工,部分交房。该公司取得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文本中有以下条款内容:“1、合同第十条(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X年X月日达到X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X年X月X日达到X3.规划的车位、车库: X年X月X日达到X。4.物业服务用房:X年X月X日达到X。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X。 2、附件九: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附件十一第十条:实际交房标准以本合同附件六约定为准。任何广告宣传、口头介绍或承诺、售楼处的沙盘模型、道具等仅供买受人参考,对双方无约束力,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附件十一第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并由出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因买受人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接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即有权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产另行出售,并要求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出卖人为追偿损失所支出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等损失)。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7日内须搬离商品房,并把该套房屋恢复原状交还出卖人,不向出卖人索要任何费用,买受人所投入的一切装修等损失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仅要支付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还要按照总房款20%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腾房违约金。如果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回该房屋的,有权直接向买受人追偿全部损失,且买受人还应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金额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023年6月份,部分业主投诉反映鄢陵县建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公平条款。我局对该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格式合同文本递交省局进行了评审,2023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评审结果,以上合同文本条款内容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销售商品房使用的是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部分合同交房时间在2023年7月1日之后,现部分合同正在履行中。
(1)警告,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