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金山屯区广利义乌小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庆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9MA1ACK2N9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向阳街防疫站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12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5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诚意佳品优选网店,2024年1月2日在网店上架维乡情和田大枣,该商品链接重量选择中含有“特级大枣*1斤”和“特级大枣*5斤”两个选项,但商品外包装背面质量等级为一级。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33048100133,有效日期至2028年04月18日。据当事人陈述,维乡情和田大枣的商品广告链接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并发布到拼多多网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转帐电子凭证,当事人在2024年1月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广告经营者支付的广告费共计220元,其中广告设计制作费为200元/次,广告发布费为20元/次。维乡情和田大枣商品广告链接规格参数处“特级”的内容是广告经营者在拼多多后台发布该广告链接的过程中编辑的,显示在购买商品的重量选项处。当事人称该维乡情和田大枣商品广告链接上传次数为一次,即发布费为20元,广告发布费20元应认定为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许可范围;
3. 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广告合作合同,证明当事人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况;
4.广告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广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来源;
6.当事人的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的事实;
7.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维乡情和田大枣并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
8.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9.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10.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情况;
11.发布商品的信息界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维乡情和田大枣虚假广告的时间;
12.现场截取的商品链接照片、现场拍摄的商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维乡情和田大枣虚假广告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08万元#
8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林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