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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平谦金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丽娜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MA6TY66X4D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23幢1单元16层1162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4﹞48号
1. 经检查取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存续期间领用发票短期内集中开具, 未通过银行账户收取青岛高辉长乐建材有限公司14家下游企业的款项,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交易真实性的判定的”第一项:“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第五项:“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没有真实经营业务发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之规定,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进项税额823,826.71元. (尚未抵扣的2133.94元不允许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购进发票货品名称为贵金属材料“其他黄金”,销售发票货品名称均为“洗煤”“轴承零配件”等商品材料,进销货物不符, 你单位2017年给青岛高辉长乐建材有限公司等14家下游企业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合计:4,846,039.38元,税额合计:823,826.71元,价税合计:5,669,866.09元),货物名称:洗煤、轴承零配件等) 应依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经检查取证核查,你单位在无真实经营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用上述非法手段,你单位2017年给青岛高辉长乐建材有限公司等14家下游企业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合计:4,846,039.38元,税额合计:823,826.71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823,826.71元。同时,你单位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7,667.87元、教育费附加24,714.80元、地方教育附加16,476.53元及水利建设基金1,938.42元。
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
2024-10-2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3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4
2023-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5
2022-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6
2021-08-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7
2021-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8
2020-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9
2018-11-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10
2018-08-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