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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燕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057722944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天津南路5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5
(2025)新4021民初1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伊宁县伊宁宾馆
伊宁县人民法院
2
2024-10-28
(2024)兵0401民初7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3
2023-04-17
(2023)新40民终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4
2023-03-20
(2023)新4002民初503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刘*
伊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9-30
(2024)新4002民初3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任**
裁判文书
伊宁市人民法院
2
2024-07-31
(2024)新4002民初3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任**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宁市人民法院
3
2023-03-14
(2023)新4002民初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型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刘*
裁判文书
伊宁市人民法院
4
2023-01-29
(2023)新4002民初5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型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伊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2
2023-07-13
(2023)新4002民初53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5-16
2023-05-10
(2023)新4028民初1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06
2023-05-04
(2023)新40民终5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陈*、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8
2023-01-30
(2023)新4002民初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998.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8-16
2022-07-25
(2022)新4002民初53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15
2021-07-06
(2021)新4002财保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谊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4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26
2021-06-11
(2021)新4002财保7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陈*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6799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1-06-26
2021-06-11
(2021)新4002财保7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姜**、朱*女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33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1-05-21
2021-04-28
(2021)新4002财保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刘*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11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05-21
2021-04-28
(2021)新4002财保5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伊犁宁远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廖**、李*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9868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10号
(一)少计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查阅你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发现你公司2022年至2024年与支炳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燕的丈夫)存在较大金额往来,记账凭证摘要显示为借款、还款。 经核实你公司明细账、银行流水等记录,你公司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支炳飞个人账户(农业银行账号:6228452978079099777)收取备注为货款的资金合计625,197.40元,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 通过查询银行流水记录,发现你公司业务主管陈国玉(陈国燕的妹妹),2023年至2024年向支炳飞累计转款2,500,000.00元,支炳飞再打款至你公司对公账户,备注为借款。我局检查人员向陈国玉询问得知,陈国玉2006年任职你公司,属于你公司业务主管,中间没有更换单位,陈国玉与支炳飞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经调取陈国玉的个人账户(农业银行账号:6228462978037251377)交易记录,陈国玉在2024年收到多笔备注为配电箱款,抽屉柜、铜排等货物的款项。我局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证据资料,要求陈国燕和陈国玉逐笔说清以上2,500,000.00元的资金来源和合理原因,陈国燕和陈国玉对此均无合理解释。 我局最终核实确认,你公司存在部分客户在购买你公司货物时,未通过对公账户打款,通过支炳飞和陈国玉个人账户在2022年至2024年累计收款3,125,197.40元。以上款项收到后,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其中2022年未确认收入375,500.00元,2023年未确认收入1,699,697.40元,2024年未确认收入1,0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未开具发票,少确认增值税含税收入3,125,197.40元。其中: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375,500.00元(不含税收入332,300.89元),2023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699,697.40元(不含税收入1,504,156.99元),2024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1,050,000.00元(不含税收入929,203.54元)。 经计算调整后,你公司2022年少缴增值税37,216.81元,2023年少缴增值税201,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789617.01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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