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MA1P5G0K6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2025)苏01民初18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30
(2025)沪0115民初15467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卻**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2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10-29
(2025)沪0115民初1130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卻**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
2025-10-17
(2025)苏01民初2216号
合同纠纷
林**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9-05
(2025)苏01民初18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2-14
(2024)苏01民初27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8-26
(2024)浙0303民初330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9
2023-08-02
(2023)浙0203民诉前调883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顾**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10
2023-07-04
(2023)浙0602民初492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吴**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10
(2021)渝0118民初530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方**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1-06-17
(2021)渝0118民初530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方**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5-31
(2023)吉01民终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8
2021-08-05
(2021)浙0902民初210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傅**、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5
2021-12-03
(2021)浙0902民初2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7
2020-06-30
(2020)晋0802民初324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乔**与被告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24
2019-12-30
(2019)苏0106民初10079号
原告刘**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鄂州葛店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5338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18
2018-12-11
(2018)京0115民初2294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魏**与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30
2019-08-12
(2019)桂0222民初155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3
2019-07-20
(2019)豫1103民初3569号
合同纠纷
范**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12
2019-06-21
(2019)冀0638民初10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01
2019-06-03
(2019)赣0191民初94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刘**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鼓市监处罚〔2026〕54号
苏采中心、南京猫宁公司因前期已经涉及苏宁易购旗舰店的其他举报事项,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苏采中心及南京猫宁公司前期统一开具了授权委托书及有关主体的说明。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砂锅”商品详情页参数处宣传“锅体材质 陶土”;商品详情页宣传“采用太行山深处独有高龄土和白土制成”。经查,该商品品名为砂锅,材质为耐热陶瓷,原料为锂辉石、透锂长石、高龄土,实际材质不是陶土。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6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内存卡”商品主图中宣传“SanD”、“读取速度高达200MB/秒”;商品详情页颜色分类处“4k”、“V30”、“读速200MB/s”;商品详情页宝贝详情处宣传“品牌:D8/鼎诚昌”;商品详情页宣传“闪迪”、“SanDisk”。经查,该商品为内存卡,实际品牌为隆星旺,生产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朗威晶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5号坂维园,不是闪迪出品。当事人承认,其页面宣传读写速度等信息均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2895.2元。
综上,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合计罚款人民币2895.2元,上缴国库。
2895.2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宁鼓市监处罚〔2026〕53号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鞋垫贴(商品ID:742523326236)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草本除臭 抑菌防臭 防臭无死角 除臭净味”。经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实物照片显示,商品名称为消臭鞋垫贴,外包装印有“高效除臭”字样,主要成分为无纺布、柠檬提取物、无痕背胶、除臭剂。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具有草本除臭、抑菌防臭、防臭无死角、除臭净味、高效除臭等功效,无法证实网页宣传功效的真实性,承认系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3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1.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沐浴露(商品ID:978244451372)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控油 祛痘”“专利净螨”“入驻全球3000+医院/连锁药房”。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实物照片显示,涉案商品名称为倾龄PANDAS BEAUTY硫磺净满沐浴露,产品功效:蕴含硫磺,洁净柔和,清洁肌肤同时补充肌肤水分,保湿润肤,泡沫细腻柔滑,水润洁净,令肌肤清爽润泽。涉案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4093159,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备案功效为清洁、保湿。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2.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沐浴露(商品ID:977231466132)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祛痘 控油”“5大专利 2大进口原料助攻”“根源除螨止痒”“美白嫩肤”。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实物照片显示,涉案商品名称为后美博士Dr.LM蛇胆硫磺多效沐浴露,产品功效:蕴含硫磺精粹,有效清洁肌肤,洗出水润嫩滑好肌肤。搭配蛇胆精粹,平衡肌肤水油,同时保护肌肤减少水分流失,给予肌肤水润感,改善干燥。涉案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5187686,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备案功效为清洁、保湿、控油;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9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电热毯(商品ID:1005138974444)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环保可机洗”。经查,涉案商品额定功率160W,额定电压220V,水洗标载明“不可水洗”。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整改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四、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商品除臭液(商品ID:777999927342)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除臭灭菌 99.99%灭脚气菌”“红色毛癣菌 须癣毛癣菌杀灭率>99.99%”。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实物照片显示,涉案商品名称为清洁除菌液,实物正面印有“真菌除菌率99.99%”,实物背面印有“产品特性:添加除菌配方,从根源除菌除臭;添加洁净因子,深层洁净;中性配方,温和不伤手。”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系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五、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商品暖风机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十米遥控 智能定时”“远程操作更自由”“定时关机”。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有旋转款、触摸款、机械款,并没有网页宣传的遥控款,网页宣传“遥控 定时”功能系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六、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商品驱蚊液过程中,商品详情页宣传“3秒快速驱蚊全屋瞬间无蚊”“孕妇婴儿放心用”“驱蚊效果提升多倍”。经查,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名称为电热蚊香液,生产商为保定市大中方日化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034,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60。经中国农药信息网官网查询,该登记证号有效期至2029年2月18,毒性为微毒,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为保定市大中方日化有限公司,与商品实物信息一致。当事人商品详情页标题宣传“3秒快速驱蚊 全屋瞬间无蚊”“孕妇婴儿放心用 安全不过敏”“驱蚊率高达99.9%以上”“彻底驱净全屋蚊子 1s全屋无蚊 速度提升60倍以上 1秒扩散全屋”,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系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2月30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整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七、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商品雅诗兰黛口红过程中,商品详情页宣传“金管333+420【七夕挚爱礼盒款】”“唇膏礼盒”。经查,涉案商品批次分别为色号333,批次A25,效期至2026年5月1日,色号420,批次B94,效期至2027年5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两种涉案唇膏对应批次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共计罚款人民币13390.3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玖拾元叁角)上缴国库。
13390.3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3
宁鼓市监处罚〔2026〕51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奥克斯冰箱”商品的颜色分类标注该商品名称为“双门星河灰102L【一级能效】”。经查,该商品型号“BCD-90K102L”,该产品实物标签标注容积为90L,宣传页面的产品名称102L,误导消费者认为102L是该产品容积。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志高冰箱”商品的颜色分类标注该商品名称为“颜色分类?双门金189/一级节能/急速制冷/静音加厚”。经查,该商品型号“BCD-99A189L”,该产品实物标签标注容积为99L,宣传页面的产品名称189,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容积为189L,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7月9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多门冰箱”(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制冷方式为“风冷”,实际为直冷冰箱。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四、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护目镜”,商品页面宣传实物图显示该产品有鼻托,经查,举报人收到的实物并无鼻托,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12月03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五、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粉碎机”商品页面宣传为316不锈钢。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实际为普通不锈钢产品,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六、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宝贝网页详情处宣传“三网通”,经查,举报人收到的实物为仅支持电信和移动两种网络通信技术,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综上所述,1、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奥克斯冰箱”商品名称宣称“双门星河灰102L”,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容积102L,实物容积为90L。
2、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志高冰箱” 商品名称宣称“双门金189”,误导消费者认为商品容积为189L,实物容积为99L。
3、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多门冰箱”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制冷方式为风冷,实际该产品为直冷冰箱。
4、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护目镜”商品广告宣传有鼻托,实际举报人收到的实物无鼻托。
5、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粉碎机” 商品宝贝为316不锈钢,实际为普通不锈钢产品。
6、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宝贝网页详情处宣传三网通,实际举报人收到仅支持电信和移动两种网络通信技术。
上述页面宣传商品的功能、功效、价格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商品页面宣传均存在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均构成虚假广告,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五款商品的广告费用共计1085.7元,因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决定各处以广告费用八倍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8685.6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8685.6元。
8685.6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4
宁鼓市监处罚〔2026〕33号
苏采中心、南京猫宁公司因前期已经涉及苏宁易购旗舰店的其他举报事项,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苏采中心及南京猫宁公司前期统一开具了授权委托书及有关主体的说明。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SK-II男士洗面奶”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清爽香氛,舒缓减压”。经查,该商品名称为SK-II男士洗面奶,产品编号备案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5006,产品备案功效为清洁、保湿、芳香、控油,并无舒缓功效。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722106765456)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四天线”,实际无四天线;宣传“高速三网切换”,可使用移动、联通、电信三网切换,实际不支持移动网络;宣传“提速400%”,实际无数据来源和报告,当事人表示系自行杜撰。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5月01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42842791037)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费用不预存”,实际使用时需要预存100-200元。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四、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728914141029)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03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五、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32675288352)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 “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费用不预存”,实际使用时需要预存100-200元。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六、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86816795296)商品宝贝网页详情处宣传“网速20M/S”,实际无实验室数据来源,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9986.08元
9986.0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5
宁鼓市监处罚〔2026〕14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商品“空调”时,网页宣传“一级能效” 实际该商品为“五级能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太阳能户外灯”时,网页宣传“中国航天事业战略合作伙伴”,实际无法证明和中国航天有合作关系。
三、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粉扑”时,传图片中使用了“尔木萄”品牌标志,实际为艳嫩品牌。
四、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波轮洗衣机”时,网页宣传“纯铜”实际并非纯铜。
五、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墙布清洁剂”过程中,网页宣传“无需水洗不留水印”,实际商品为液体,无法保证不留水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的处罚
7238.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6
宁鼓市监处罚〔2026〕00011号
苏采中心、南京猫宁公司因前期已经涉及苏宁易购旗舰店的其他举报事项,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苏采中心及南京猫宁公司前期统一开具了授权委托书及有关主体的说明。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万益蓝益生菌即时乳酸菌食品”商品详情页健康知识处宣传“调节肠道菌群”、“促进代谢吸收”、“减轻腹泻症状”、“缓解便秘症状”、“提高免疫力”。经查,该商品为wonder4shape益生菌即时乳酸菌食品,品牌为万益蓝,配料为低聚果糖、黄瓜粉。乳糖醇。乳酸菌复配粉、水溶性膳食纤维、柑橘果粉、海藻粉、L-苹果酸。系普通食品,不属于药品、保健食品。委托企业为深圳精准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深圳保时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在商品详情页中借助宣传配料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炒冰机”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品牌:PATTYWELLA/芭蒂维拉”。经查,该商品为炒冰机,制造商为金华铭嘉厨具有限公司,品牌为梦创,不是芭蒂维拉出品。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6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随身wifi旗舰版”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永不涨价”、“10G/月 0.5元”、“100G/月 3.8元”、“300G/月 4.8元”、“1500G/月 6.8元”、“3000G/月 8.8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姿品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承诺套餐不涨价”、“3000G仅1.9元”、“10G 0.1元”、“100G 0.9元”、“1500G 1.6元”、“3000G 1.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姿品。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X2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3000G仅3.9元”、“10G 0.1元”、“100G 0.9元”、“300G 1.9元”、“1500G 2.9元”、“3000G 3.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欧本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5.8元 100G 9.8元 1500G 10.8元 3000G”。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D3-M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三网通”、“电信流量每月80G,其余流量为移动联通”。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赛登欧。当事人承认,目前及今后无法提供移动流量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三合一快充线”商品主图中显示该商品三个头分别是两个type-c接口和一个安卓Micro-USB接口,实际收到的为一个type-c接口、一个苹果Lightning接口和一个安卓Micro-USB接口。当事人承认,页面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升级版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月100G 0.9元”、“月3000G 1.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赛登欧。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基础版随身wifi”商品主图中宣传“3000G仅1.9元”,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3000G仅1.9元”、“10G 0.1元”、“100G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中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其他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361.9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20831.28元。
综上,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合计罚款人民币21193.18元,上缴国库。
21193.1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7
宁鼓市监处罚〔2026〕X00003号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2、合计罚款人民币1447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4,47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4476.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8
宁鼓市监处罚〔2025〕00028号
2024年7月29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网址http://suning.tmall.com,以下简称“苏宁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南极人空调”的过程中,网页宣传“一级能效”,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查,确定具体行为人系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又接一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为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8日本局接全国12315投诉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充电风扇”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0000毫安”,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15日本局接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驱蚊液”的过程中,网页宣传“A+级母婴驱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19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充电器”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20W”,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23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干衣机”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分钟干20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4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26日本局接余杭区局网监分局的投诉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分体式空调”的过程中,网页宣传“一级能效”,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鉴于上述投诉举报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且投诉举报的内容、当事人相关行为及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办案人员按程序办理了并案手续。由于涉及违法行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办案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办理了延期手续。
现查明:苏宁天猫旗舰店内的商品上架、网页设计、制作、 维护、广告宣传等日常运营事宜均由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独立做出。苏宁天猫旗舰店广告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
罚款金额16,488.4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6488.4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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