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葵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MA1P5G0K6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30
(2025)沪0115民初15467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卻**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1-12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0-29
(2025)沪0115民初113054号
产品责任纠纷
卻**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7
(2025)苏01民初2216号
合同纠纷
林**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9-05
(2025)苏01民初187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妞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畅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2-14
(2024)苏01民初270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26
(2024)浙0303民初330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王*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8
2023-08-02
(2023)浙0203民诉前调8832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顾**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23-07-04
(2023)浙0602民初4921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吴**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23
(2023)苏0117民初28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石**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5
侵害商标权纠纷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南通月恋星纺织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10
(2021)渝0118民初530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方**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3
2021-06-17
(2021)渝0118民初530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方**
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5-31
(2023)吉01民终8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8
2021-08-05
(2021)浙0902民初210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傅**、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5
2021-12-03
(2021)浙0902民初2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田**、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17
2020-06-30
(2020)晋0802民初324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乔**与被告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6-24
2019-12-30
(2019)苏0106民初10079号
原告刘**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鄂州葛店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53388.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18
2018-12-11
(2018)京0115民初2294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魏**与苹果(中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30
2019-08-12
(2019)桂0222民初1554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23
2019-07-20
(2019)豫1103民初3569号
合同纠纷
范**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12
2019-06-21
(2019)冀0638民初10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7-01
2019-06-03
(2019)赣0191民初94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刘**与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鼓市监处罚〔2026〕33号
苏采中心、南京猫宁公司因前期已经涉及苏宁易购旗舰店的其他举报事项,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苏采中心及南京猫宁公司前期统一开具了授权委托书及有关主体的说明。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SK-II男士洗面奶”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清爽香氛,舒缓减压”。经查,该商品名称为SK-II男士洗面奶,产品编号备案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5006,产品备案功效为清洁、保湿、芳香、控油,并无舒缓功效。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20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722106765456)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四天线”,实际无四天线;宣传“高速三网切换”,可使用移动、联通、电信三网切换,实际不支持移动网络;宣传“提速400%”,实际无数据来源和报告,当事人表示系自行杜撰。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5月01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42842791037)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费用不预存”,实际使用时需要预存100-200元。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8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四、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728914141029)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03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五、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32675288352)商品宝贝详情颜色分类处宣传 “套餐永不涨价”,“每月0.9元/100G,1.9元/300G,3.9元/3000G”,实际每月19元/100G,29元/300G,39元/1500G;宣传“费用不预存”,实际使用时需要预存100-200元。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六、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986816795296)商品宝贝网页详情处宣传“网速20M/S”,实际无实验室数据来源,经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0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9986.08元
9986.0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3
2
宁鼓市监处罚〔2026〕J0004号
上述商品页面宣传均存在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上述二十二款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共计3980.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广告费用八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1847.2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合计罚款人民币31847.2元(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肆拾柒元贰角),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31,847.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1847.2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3
宁鼓市监处罚〔2026〕14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商品“空调”时,网页宣传“一级能效” 实际该商品为“五级能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太阳能户外灯”时,网页宣传“中国航天事业战略合作伙伴”,实际无法证明和中国航天有合作关系。
三、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粉扑”时,传图片中使用了“尔木萄”品牌标志,实际为艳嫩品牌。
四、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波轮洗衣机”时,网页宣传“纯铜”实际并非纯铜。
五、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墙布清洁剂”过程中,网页宣传“无需水洗不留水印”,实际商品为液体,无法保证不留水印。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的处罚
7238.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4
宁鼓市监处罚〔2026〕00011号
苏采中心、南京猫宁公司因前期已经涉及苏宁易购旗舰店的其他举报事项,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苏采中心及南京猫宁公司前期统一开具了授权委托书及有关主体的说明。
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万益蓝益生菌即时乳酸菌食品”商品详情页健康知识处宣传“调节肠道菌群”、“促进代谢吸收”、“减轻腹泻症状”、“缓解便秘症状”、“提高免疫力”。经查,该商品为wonder4shape益生菌即时乳酸菌食品,品牌为万益蓝,配料为低聚果糖、黄瓜粉。乳糖醇。乳酸菌复配粉、水溶性膳食纤维、柑橘果粉、海藻粉、L-苹果酸。系普通食品,不属于药品、保健食品。委托企业为深圳精准健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深圳保时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承认,在商品详情页中借助宣传配料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0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炒冰机”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品牌:PATTYWELLA/芭蒂维拉”。经查,该商品为炒冰机,制造商为金华铭嘉厨具有限公司,品牌为梦创,不是芭蒂维拉出品。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8月6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随身wifi旗舰版”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永不涨价”、“10G/月 0.5元”、“100G/月 3.8元”、“300G/月 4.8元”、“1500G/月 6.8元”、“3000G/月 8.8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姿品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承诺套餐不涨价”、“3000G仅1.9元”、“10G 0.1元”、“100G 0.9元”、“1500G 1.6元”、“3000G 1.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姿品。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X2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3000G仅3.9元”、“10G 0.1元”、“100G 0.9元”、“300G 1.9元”、“1500G 2.9元”、“3000G 3.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8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12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迅优欧本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5.8元 100G 9.8元 1500G 10.8元 3000G”。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迅优。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D3-M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三网通”、“电信流量每月80G,其余流量为移动联通”。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赛登欧。当事人承认,目前及今后无法提供移动流量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4月2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三合一快充线”商品主图中显示该商品三个头分别是两个type-c接口和一个安卓Micro-USB接口,实际收到的为一个type-c接口、一个苹果Lightning接口和一个安卓Micro-USB接口。当事人承认,页面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9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升级版随身wifi”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套餐永不涨价”、“月100G 0.9元”、“月3000G 1.9元”。经查,该商品为随身wifi,品牌为赛登欧。当事人承认,当前及今后无法提供页面宣传的低价套餐服务。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当事人在苏宁天猫旗舰店销售“赛登欧基础版随身wifi”商品主图中宣传“3000G仅1.9元”,商品宝贝详情处宣传“3000G仅1.9元”、“10G 0.1元”、“100G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发布普通食品广告中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其他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361.9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承办人决定罚款人民币20831.28元。
综上,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合计罚款人民币21193.18元,上缴国库。
21193.1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5
宁鼓市监处罚〔2026〕X00003号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2、合计罚款人民币1447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4,47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4476.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6
宁鼓市监处罚〔2026〕x00003号
综上,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2、合计罚款人民币1447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4,47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14476.0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7
宁鼓市监处罚〔2026〕00001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822756585502)过程中,商品详情页宣传“首月免费”。经查,消费者于当事人店铺付费购买WiFi设备,在收到设备后使用时仍需付费订购首月流量;涉案商品详情页宣传“套餐不涨价”“100G 5.9元 1500G 8.9元 3000G 9.9元”,消费者购买该设备时选择了9.9元/3000G流量套餐,2025年5月份订购流量套餐时发现套餐涨价并自动扣费39.9元;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随身WiFi(商品ID?855294924687)过程中,商品详情页宣传“免插卡”。经查,该商品为华为随行WiFi3Pro,系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生产的“TD-LTE无线数据终端”产品,取得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许可证号为“17-D710-221402”。经与华为客服确认,该产品无免插卡版本的,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系通过自行改装内置了SIM卡并用胶水封贴。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整改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商品暖膝贴过程中,商品详情页宣传“CCTV央视展播品牌”、“CCTV权威认证”。经查,2024年5月1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曾公开声明,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央视展播品牌”“CCTV央视展播品牌”等称号、牌匾或证书,也未授权任何机构或组织向企业颁发上述称号、牌匾或证书。当事人在网页宣传所售商品为“CCTV央视展播品牌”、“CCTV权威认证”无任何依据。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5月8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整改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商品空调过程中,在商品详情页宣传“新一级能效”。经查,当事人在易购旗舰店销售“空调”商品详情页购买选项中未标注“五级能效”。经查,所售商品为分体挂壁式房间空气调节器,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中国能效标识证明,该商品链接内有三种型号,分别为一级能效、三级能效和五级能效,但宣传标题中只宣传“一级能效”和“三级能效”,且在购买选项中未标注五级能效,使消费者误以为所购空调为一级能效。该网页宣传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下架时止,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343.51元。
罚款金额7,090.8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7090.8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8
宁鼓市监处罚〔2026〕00002号
一、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商品“百雀羚至臻皙白晶亮焕肤霜” 时,网页宣传“美白”,经当事人所售商品实物显示,该案涉商品的备案编号为:国妆特字G20160314,产品类别为:祛斑类,无美白功效。该网页宣传从2024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二、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籽米空调”时,网页宣传“长虹空调”。经核查,该商品系宁波籽米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在宣传环节不得使用乙方品牌。网页宣传标题突出了“长虹空调”,导致让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品牌为“长虹”,实际商品品牌为“籽米”。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3月8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修改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三、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硅胶冰格”时,网页宣传“母婴级硅胶缤纷冰格”。经当事人所售商品的合格证显示该商品的材质为PP材质,并非硅胶,也不能证明该商品为母婴级。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四、当事人在苏宁易购旗舰店销售“小风扇”时,网页宣传电池容量“80000mAh”。且当事人承认该商品的电池容量宣传为虚构。该网页宣传从2025年1月5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下架时止,该商品详情页广告费用为180.95元。
以上商品广告费合计723.8元。
罚款金额5,790.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790.4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2
9
宁鼓市监处罚〔2025〕00028号
2024年7月29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天猫苏宁易购官方旗舰店(网址http://suning.tmall.com,以下简称“苏宁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南极人空调”的过程中,网页宣传“一级能效”,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查,确定具体行为人系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又接一件全国12315投诉举报,为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同一违法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8日本局接全国12315投诉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充电风扇”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0000毫安”,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15日本局接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驱蚊液”的过程中,网页宣传“A+级母婴驱蚊”,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19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充电器”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20W”,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23日本局接全国12315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干衣机”的过程中,网页宣传“1分钟干20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4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4年8月26日本局接余杭区局网监分局的投诉举报,反映易购旗舰店在销售商品“分体式空调”的过程中,网页宣传“一级能效”,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鉴于上述投诉举报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且投诉举报的内容、当事人相关行为及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办案人员按程序办理了并案手续。由于涉及违法行为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办案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办理了延期手续。
现查明:苏宁天猫旗舰店内的商品上架、网页设计、制作、 维护、广告宣传等日常运营事宜均由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独立做出。苏宁天猫旗舰店广告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南京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
罚款金额16,488.4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6488.48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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