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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强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飞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2MAE5HBQC3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关街127号天和购物广场商业1-2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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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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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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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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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5〕149号
2025年9月23日我永丰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局网络餐饮处检查至上饶市广丰区强者餐饮店,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的新鲜蔬菜存在腐烂严重的情况,另操作间卫生未清理,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经调查:该经营场所负责人李文弋在超市采购蔬菜时未进行查验,购买后未进行妥善保管,仍然用包装袋将新鲜蔬菜包裹着,并存放在操作间里,由于天气炎热,所以导致新鲜的蔬菜出现腐烂现象,由于负责人管理出现漏洞,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为广大群众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其违法行为影响面较广,社会危害性较大,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一项:“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
5000.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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