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麻雀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CKLCD6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花桥镇郑公塔街卢利军私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34号
经查,截止2026年4月2日,上述“香吉祥”鸭翅根已超过保质期48天、上述“无盐腐竹皮”已超过保质期47天。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187.5元。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合法来源。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 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及处以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2
武穴市监处罚〔2025〕130号
经查,截止2025年3月13日,上述“湘舟”烧烤土豆片已超过保质期8天。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合法来源。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 13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8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282号
经核查,截止2024年4月9日,上述“白象”招牌猪骨汤面已超过保质期2天。由于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总计为4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4
武穴市监处罚〔2023〕54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依规在进货、销售等环节严格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由于当事人对销售环节疏于管理,将过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形。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6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无法核实已销售的上述过期食品的数量,导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处以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