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射阳县合德镇成林白肉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24MADYA68J9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射阳县合德镇黄海桥菜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射市监处罚〔2025〕X00090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常使用ACS-30型电子计价秤于2025年7月31日经射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为合格,检定有效期一年。因上述ACS-30型电子计价秤损坏,当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临时使用YH-501电子计价秤。本局现场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抽样,上述YH-501电子计价秤系当事人购进,因购进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具体购进信息。当事人在本局检查后,立即将ACS-30型电子计价秤维修后进行使用,因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 2.没收当事人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处以罚款300元。 合计罚款500元。
500.00元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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