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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呢雀柔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卡尼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JBG4U2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街道荷花路292号239室6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106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在登记地址实地经营,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徐某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鱼鳞浃九组团B栋402室的住所内实际经营淘宝店铺“JANET日式皮肤管理”,该店铺资质认证与当事人相符,销售化妆品为主的商品,并从该地址发货给客户。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在当事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鱼鳞浃九组团B栋402室的发货地址内橱柜中,查获未开封、未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种共7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青岛安和歌山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翻译报告,具体情况如下:1.YamanoOPTIMAα<精华液>;数量:2支;净含量:20ml;制造销售商:山野美容化学株式会社;地址:埼玉县八潮市南后谷200-11;联系号码:0120-22-8838;原产地:日本;2.YamanoOilserum<美容精华油>;数量:5瓶;净含量:30ml;制造销售商:山野美容化学株式会社;地址:埼玉县八潮市南后谷200-11;联系号码:0120-22-8838;原产地:日本。据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为其在日本大阪旅游时,从当地的商店购入并带回国内,系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和具体购入时间、数量。另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上述化妆品通过淘宝店铺“JANET日式皮肤管理”进行销售,截至被本局查获,YamanoOilserum<美容精华油>售出12单共14件,实际销售金额为3513.07元;YamanoOPTIMAα<精华液>售出1单共1件,销售金额268元,因客户申请退货,已在被查获前全额退货退款。根据YamanoOilserum<美容精华油>实际销售情况,取销售均价251元/件,未销售5件,计货值1255元,已销售货值为3513.07元,共计货值为4768.07元;YamanoOPTIMAα<精华液>实际销售单价为268元/件,共计2件,计货值536元。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共计5304.07元,销售收入为3513.07元,即违法所得为3513.0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进行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虽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但因经营无中文标签、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与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经营进口未备案的化妆品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YamanoOilserum<美容精华油>5瓶和YamanoOPTIMAα<精华液>2支;3.没收违法所得3513.07元,上缴财政;4.处以罚款11486.93元,上缴财政。合计罚没1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做如下处理:责令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进行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虽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但因经营无中文标签、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与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经营进口未备案的化妆品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YamanoOilserum<美容精华油>5瓶和YamanoOPTIMAα<精华液>2支;3.没收违法所得3513.07元,上缴财政;4.处以罚款11486.93元,上缴财政。合计罚没1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做如下处理:责令改正
11486.93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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