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红土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辉平 | 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674062920XH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红土路0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行处字﹝2025﹞75号
2025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瓶。本局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常石)市监特令〔2025〕第T7号)。同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4月9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经营活动。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在明知液化石油气瓶(瓶身标识:梅西LPG 168-2016 W16.5 V36.0GB 5842 2014.10-2020.10 梅西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液化石油气瓶 湖南省特检院张家界分院,检验日期2021年5月字样)系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情况下,通过扫描自有产权气瓶(有溯源二维码)的方式对涉案气瓶强行进行充装,充装数量1支,充装重量14Kg,销售价格91元,认定违法所得91元。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将涉案气瓶已充装的气体抽回储罐,并将涉案气瓶提前报废,认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91元;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2
石市监行处字﹝2024﹞81号
2024年4月28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的充装操作员正在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燃气,在已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中发现,其中有一支标识产品编号为“XG090002132、01034D473”的液化石油气瓶瓶体上,未见“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标识,属于使用未办理登记的气瓶以及非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使用的气瓶,经现场称重该液化石油气瓶重30.65公斤。当事人充装的该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1.8.1.3气瓶外表面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符合GB/T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要求;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气瓶颜色标志、字样和色环,应当制定团体标准。气瓶的显著部位应当标注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单位名称或者简称”和“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的规范要求。当事人对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湘常石)市监特特令〔2024〕第0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3
石市监行处字﹝2023﹞363号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石油气瓶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2、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