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靖县比邻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锦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3MA71GG108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新区炳灵路电子创业孵化园2-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4﹞8号
2024年5月29日,我局在永靖县比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查阅2024年5月15日以来监控资料,该公司安检人员未使用安检机对出口快件进行过机安检。涉嫌存在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寄递企业承担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并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寄递企业承担邮件、快件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必须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并强化对安检设备的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确保安检设备正常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6-14
2
临州邮处﹝2024﹞19号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在永靖县比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分拣处理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经查阅2024年12月3日14时13分至14时14分监控资料发现,该公司分拣作业人员在分拣作业过程中跨越正在运行中的传送带。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元(柒仟元)
7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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