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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芦文英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BNC14B1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美韵星海7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13
(2023)吉0103民初80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1
(2023)吉0103民初84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3
(2023)吉0103民初7204号
劳动争议
岳**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6
(2023)吉0103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宽城区好思嘉批发超市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21
(2023)吉0103民初803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7
(2023)吉0103民初844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1-19
(2023)吉0103民初7204号
劳动争议
岳**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11-09
(2023)吉0103民初55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宽城区好思嘉批发超市(经营者:王雪)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6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10-22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9-24
劳动争议
岳**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8-29
买卖合同纠纷
宽城区好思嘉批发超市
吉林省胜瀚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6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6月09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美韵星海7栋,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餐饮服务等。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特种设备(电梯),该电梯的设备代码为313077420765420140183;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电13吉AN948(14),该电梯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仍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2023年0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仍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经查,该电梯已于2014年07月02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于2022年01月13日和2023年01月17日办理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在此期间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当事人于2022年06月09日注册成立,经营场所位于长春市宽城区美韵星海7栋,经营范围为洗浴服务;餐饮服务等。2022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特种设备(电梯),该电梯的设备代码为313077420765420140183;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电13吉AN948(14),该电梯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仍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2023年0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仍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当事人现场仍未能提供该部电梯的维保记录。经查,该电梯已于2014年07月02日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于2022年01月13日和2023年01月17日办理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在此期间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张贴有效的定期检验标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未进行经常性保养维护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构成使用的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