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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学府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丽丽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B43WU8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学府路1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罚﹝2024﹞135号
经查,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且逾期不改正,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投资人合法身份;4、邵丽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勃利县学府大药房有执业药师注册证;5、现场笔录2份,证明勃利县学府大药房执业药师邵丽丽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现场检查情况;6、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学府大药房负责人邵丽丽承认执业药师邵丽丽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的违法事实;7、《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8、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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