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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德雄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4MA0MWF504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安居路谱翔花苑B2-0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4﹞271号
经调查,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存在问题8项,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要求其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2024年12月24日,对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店仍然存在以下3项问题:1.法人肖德雄营业期间未着工作服装;2.该药店药品常温区及阴凉区“药品陈列/环境温度监测记录表”显示,温度记录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3.2024年12月24日,该药店通过“银川医见通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开具当日处方记录2条(厄贝沙坦片、阿奇霉素分散片的销售处方),其余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16时32分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批号4E114C,未见处方;16时32分销售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31202,未见处方;15时30分销售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批号8180284,未见处方;12时10分销售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31202,未见处方;12时10分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21214,未见处方;10时25分销售复方甘草片,批号24062401,未见处方;9时8分销售三七伤药片,批号20240810,未见处方;8时23分销售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批号K2221217,未见处方;8时23分销售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剂,批号BDMC,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剂,批号1240701,未见处方。)当事人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工作时间内穿着工作服装、按要求监测和调控经营场所温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落实不严格。2024年12月24日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数量及货值金额为:头孢克肟胶囊,售价16元/盒,销售1盒;菠萝蛋白酶肠溶片,售价68元/盒,销售1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售价38元/盒,销售1盒;菠萝蛋白酶肠溶片,售价68元/盒,销售1盒;阿莫西林胶囊,售价16元/盒,销售1盒;复方甘草片,售价8元/盒,销售1盒;三七伤药片,售价22元/盒,销售1盒;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售价8元/盒,销售3盒;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剂,售价30元/盒,销售1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剂,售价36元/盒,销售1盒。货值金额共计326元。
1.合并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整)。
4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2
乌达区市监处罚〔2024〕271号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存在问题8项,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要求其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2024年12月24日,对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店仍然存在以下3项问题:1.法人肖德雄营业期间未着工作服装;2.该药店药品常温区及阴凉区“药品陈列/环境温度监测记录表”显示,温度记录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2日;3.2024年12月24日,该药店通过“银川医见通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开具当日处方记录2条(厄贝沙坦片、阿奇霉素分散片的销售处方),其余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16时32分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批号4E114C,未见处方;16时32分销售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31202,未见处方;15时30分销售阿奇霉素干混悬剂,批号8180284,未见处方;12时10分销售菠萝蛋白酶肠溶片,批号20231202,未见处方;12时10分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21214,未见处方;10时25分销售复方甘草片,批号24062401,未见处方;9时8分销售三七伤药片,批号20240810,未见处方;8时23分销售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批号K2221217,未见处方;8时23分销售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剂,批号BDMC,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剂,批号1240701,未见处方。)当事人乌海市德升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对工作时间内穿着工作服装、按要求监测和调控经营场所温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落实不严格。2024年12月24日未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数量及货值金额为:头孢克肟胶囊,售价16元/盒,销售1盒;菠萝蛋白酶肠溶片,售价68元/盒,销售1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售价38元/盒,销售1盒;菠萝蛋白酶肠溶片,售价68元/盒,销售1盒;阿莫西林胶囊,售价16元/盒,销售1盒;复方甘草片,售价8元/盒,销售1盒;三七伤药片,售价22元/盒,销售1盒;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售价8元/盒,销售3盒;硫酸特布他林雾化吸入剂,售价30元/盒,销售1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剂,售价36元/盒,销售1盒。货值金额共计326元。
本案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分析,当事人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案件办理前未收到关于该店的投诉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期间未着工作服装、未按要求记录温湿度、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4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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