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凤川街道俊杭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2MA2KKA1T9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岩桥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烟处[2023]第2310113号
2023年11月23日10时46分,本局检查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岩桥村张艳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张艳不在现场,其雇员卢根清在场。10时55分,从张艳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玉溪(软)4条、利群(红利)2条、泰山(青秀)2条、云烟(软珍品红韵)1条、南京(炫赫门)1.3条,合计5个品种10.3条。卷烟条盒、小盒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孙靓(执法证号:11011152017)、陈月洪(执法证号:11011152018)于11时10分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岩桥村开设桐庐县凤川街道俊杭副食品店的张艳所有。张艳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122102084。2023年11月20日晚上,当事人张艳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处购入该批卷烟。数量和价格为:玉溪(软)4条、价格:205元/条,利群(红利)2条、价格:850元/条,泰山(青秀)2条、价格:123元/条,云烟(软珍品红韵)1条、价格:205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价格:150元/条,合计5个品种11条卷烟。合计总额3271元(叁仟贰佰柒拾壹元),烟款均以现金方式当面付清。张艳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其经营的店中销售牟利,至被查获时已销售南京(炫赫门)0.7条、价格:180元/条,合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126元(壹佰贰拾陆元),获利21元(贰拾壹元)。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全样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除南京(炫赫门)1.3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证据二:张艳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张艳的身份信息;证据三:张艳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张艳的经营主体资格;证据四:张艳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张艳的卷烟经营资格;证据五:张艳提供的雇佣协议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张艳与卢根清的雇用关系;证据六:张艳提供的卢根清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卢根清的身份信息;证据七:张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张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证据八: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中除南京(炫赫门)1.3条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张艳送达了桐烟处告[2023]第23101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张艳,张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张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张艳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2971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为126元,获利21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张艳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71元5% 的罚款,计人民币148.55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张艳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三、对当事人张艳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26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37.8元,全额上缴国库;四、没收张艳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21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4个品种9条真品卷烟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4个品种0.4条,计人民币138.3元,由本局承担)。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卷烟1个品种1.3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其中质检损耗0.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行为。
186.35元
桐庐县烟草专卖局
2023-12-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