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明菲名表手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树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2501MA0P8GTE6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二连浩特市金叶一楼中厅B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二市监处罚〔2025〕50号
经查,商标注册证第1770525号为摩凡陀注册商标,第1192359号为爱彼注册商标,第G573086号为江诗丹顿注册商标,第12262634号、第21966277号为沛纳海注册商标,第7155424号为卡地亚注册商标,第26910859号为万国注册商标,第3407713号、第G670350为万宝龙注册商标,第37747、第10338973为劳力士商标注册号,第4932847号为爱马仕注册商标,第G1190042为香奈儿注册商标,第G594078号为百达翡丽注册商标,第1617018号为萧邦注册商标,第1287942号、第G728696号为积家注册商标,以上商标经国家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4类,包含“手表”,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取得以上13个品牌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代理资格;本案中的手表经鉴定为非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并出具鉴定书;结合当事人销售的手表上标有的标志,与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一致,且不能提供以上手表的合法证明材料的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手表为侵权商品;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询问调查,认定本案中当事人购进13个品牌、共53块手表,当事人未销售过侵权手表,无违法所得;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之规定,以商品标价确定本案中侵权产品销售价格,根据现场检查手表的数量,认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2838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近五年无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事人无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侵权手表数量少,且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7.3:“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处7.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4257.00元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