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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鹿鸣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卫华注册资本:264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9MA7BYPDE0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2楼29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0
(2023)桂0109民初69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宋*
广西康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鹿鸣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5-09
(2023)桂0109民初69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宋*
广西康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鹿鸣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邕市监处罚〔2026〕42号
经查实,本案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性用语的行为 当事人在中交象江来营销中心的灯箱、KT展板等宣传物料及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首选”“最具性价比”“天花级”等绝对化用语。具体表现为: 1. 营销中心设置“买房认中交,改善首选象江来”宣传展板; 2. 公众号文章《看遍南宁,ZUI具性价比精装房,唯此象江来》中使用“ZUI具性价比”、“最具性价比之选”等用语; 3. 公众号文章《『五·一』假期冲冲冲!中交|象江来》中使用“天花级”、“最具性价比”等用语; 4. 公众号文章《在南宁请Deepseek帮忙看房》中使用“首选”等用语; 5. 公众号文章《2024年度邕宁销冠》中使用“最具性价比”等用语。 在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陆明飞提供了相关宣传物料制作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宣传物料制作费总额3813.58元(含两个灯箱及一块KT展板制作费720.49元)。因未能提供公众号运营费用票据,该部分费用无法核定。上述事实,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陆明飞予以确认。 (二)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当事人在中交象江来营销中心茶水服务台旁设置“买房认中交,改善首选象江来”宣传牌,将中交|象江来与招XXX府、XX东境、轨XXX府、北XX朗北投·云朗等房地产项目在品牌、布局、配置、物业、用材等5个方面进行对比,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三)涉嫌虚假广告的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营销中心沙盘8、9、12、13、15、17号楼均设置“圆满售罄”标识牌。经核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上述楼栋仍存在可售房源。当事人提供了《房源保留协议书》、《商品房认购协议》及《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住宅实际已售罄,不存在“捂盘惜售”违法行为。 另查明,中交象江来公众号提及的幼儿园已建设完成,近期将移交政府部门开学使用。项目周边已存在实际使用的中小学,教育资源配套情况属实,未涉及升学宣传内容,不构成违法情形。 此外,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已主动撤除违法广告并修改公众号文章内容。
1.针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拟处以罚款10000元。 2.针对当事人在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拟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鉴于本案涉及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合并执行: 处以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1500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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