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泰裕丰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子成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E8K4376F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南京路199号号外时尚馆一层101-066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97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6年1月7日从天津日渐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一瓶“丘比沙拉汁”进货价为45元/瓶。“蔓越莓果汁饮料”购于淘宝平台,进货价为17.5元/瓶,因当事人无上述两款产品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提供了“丘比沙拉汁”及“蔓越莓果汁饮料”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检查当日三名工作人员均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1.警告;
2.没收“丘比沙拉汁”一瓶,“蔓越莓果汁饮料”一瓶;
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6000元,上缴财政。
6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5〕403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现场制售菜品“水果沙拉”的做法是将水果切丁添加沙拉酱和调料混合搅拌。“芥末章鱼”的做法是由预包装撕袋摆盘销售。“大福”、“提拉米苏”、“南瓜蛋挞”等食品也均为预包装食品,拆包装后切角分装销售。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七)散装食品,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大福”、“提拉米苏”、“南瓜蛋挞”应属于散装类食品。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本办法用语的含义:(九)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水果沙拉”和“芥末章鱼”应属于冷食类食品(不含冷荤类)。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类)的情况下,制售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相关菜品的销售记录,据当事人供述相关菜品属于试运营阶段,因此未建立销售记录。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规定,可以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因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销售金额无法计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意见,可以证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同样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5年7月4日从天津市河北区元少利贞酒水商行购买三佳丽瓶装汽水500ml*24(一箱),因无法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否张贴中文标识,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未张贴中文标签的“三佳丽(拼箱)瓶装汽水500ml*24”预包装食品的进价为155元/箱。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一、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计算范围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意见,可以证实,现场发现的7瓶当事人经营未张贴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5/24*7=45.22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从天津日渐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一箱袋“埃莉诺”面包片进货价为10元/袋。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冰柜内发现了1袋未开封的“埃莉诺”牌面包片(生产日期2025年6月27日,保质期2025年7月6日),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2天。因当事人未开封使用,故无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的一包“埃莉诺”面包货值金额为1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检查当日九名工作人员均未取得健康证明。
1. 警告;
2. 没收“埃莉诺”面包片1袋,“SANGARIA”碳酸饮料7瓶;
3. 经营为张贴中文标识的食品,处罚款400元;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800元;
5.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处罚款800元;共计2000元
12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