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衡阳市珠晖区丽丹产后养护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405MA4T7G4U39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东风北路安全里27-87号东方名居B栋10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市监处〔2023〕16号
2023年10月13日上午,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街道东风北路安全里27-87号东方名居B栋107室(衡阳市珠晖区丽丹产后养护中心)经营的化妆品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右侧外侧第二、三层的化妆品货架上陈列有待售的现场不能提供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化妆品如下: 1、产品名称“水间菲凡双透前导精华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1,净含量:5ml×20瓶,标价:680元/盒,数量:3盒,限期使用日期:20250617); 2、产品名称“冰之妙梦透明质酸精华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577,净含量:30ml,标价:680元/盒,数量:3盒,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9)。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数量共计6盒,货值4080元。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真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即日,我们建议立案调查,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局长刘海华批准立案,同意由杨正强主办,李博协办,对此案进行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和询问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经营证据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所有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经查明,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从事化妆品销售在店内对外经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二个品种批次化妆品是2023年4月份通过中间代理商从广州市医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其中“水间菲凡双透前导精华液”进货: 3 盒, 进价: 580元/盒, 销价: 680元/盒,已销售 3 盒,无存货;“冰之妙梦透明质酸精华液”进货 3 盒,进价:580元/盒,销价:680元/盒,已销售2盒,存货1盒。进货金额共计3480元,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08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截止2023年10月20日,经过检查和询问,本案已全部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检查现场不能提供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情况属实。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人民币)整
1000.00元
珠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