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李远鸿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远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CMAB61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湘鄂农贸城水果区B栋116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6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在湖南省岳阳市梅溪桥东大市场西区133号的刘记贸易商行购进了辣椒粉(规格型号:称重)20斤,购进单价12元一斤,进货金额240元。该批次辣椒粉当事人以15元一斤的销售单价进行销售,2024年4月11日,抽样人员抽取辣椒粉样品2.6斤,购样金额39元,销售给消费者17.4斤,销售金额为261元。截止到2024年5月9日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20斤,共计销售金额300元。
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辣椒粉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只索取了进货单据。
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粉(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4年3月12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2024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202430774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2024307747),当事人对抽检结果予以认可,且在规定时间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2024年5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天就在店外醒目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在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9日前在当事人购买的该批次辣椒粉进行召回。由于检验报告是2024年5月9日收到的,收到报告时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粉已经完毕,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辣椒粉已无法召回。在召回期间未有消费者到店退货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2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26000元;,合计罚没款26300元。
26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