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公安县天承燃气站(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陈琛注册资本:2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AX0MF6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毛家港镇红光村(原红光小学)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公安县毛家港镇天赐液化气站注册日期为2005年8月26日,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2026年4月10日,该气站升级变更为现名“公安县天承燃气站(个人独资)”。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荆州市气瓶质量追溯系统,发现当事人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累计充装液化石油气瓶9737只,其中充装前检查记录为9217只,充装后检查记录为8455只,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气瓶与累计充装气瓶数不符。经抽查当事人2026年4月4日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信息,发现当事人当日共充装气瓶65只,其中出厂编号分别为A050120042、003211078204、A080140481、039210373237、4622562、039210418297、038210965683、031250374735.、031250040194、05914 、000822的11只气瓶均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第(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第(4)项“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以及第8.6.3.1第(1)项“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第(2)项“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之规定,当事人应对上述11只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另查明,造成上述涉案气瓶无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信息原因系当事人管理疏忽,致使部分气瓶无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信息。 2026年5月12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存在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 又查明,2025年4月2日,当事人因未严格开展充装前后检查,并纳入充装电子档案的问题曾被本机关要求进行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93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公市监处罚〔2024〕87号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8.4第(3)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其所充装的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对充装前后检查情况以及充装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充装电子档案记录”、第(4)项“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关于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要求,建立本单位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及时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气瓶充装信息平台,充装信息平台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以及第8.6.3.1第(1)项“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第(2)项“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之规定,当事人应对上述5只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有检查记录。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提交了《公安县毛家港镇天赐液化气站整改报告》,已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存在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95之从轻情节处理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74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