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康华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雪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49448W8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王家桥镇砖桥集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65号
经查,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西面中间药品货架第三组第五层陈列别嘌醇片共计8盒,(国药准字:H3402 1248;0.1g/片x20片/板/盒; 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肥久联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生产企业:合肥久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合肥双凤经济开发区;电话号码:0551-66396747),产品批号标注20230203共计6盒,生产日期:2023年02月03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2日;截止检查时间已超过有效期79天。产品批号标注20221004共计2盒,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2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1日,截止检查时间已超过有效期183天。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北面药品货架第四组第五层右下角发现布洛芬片2瓶,标签标注“维福佳?”,国药准字:H 42020606;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OTC;0.1克x100片;产品批号:202404 09;生产日期:20240418;有效期至:2026.0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证明该涉案药品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截止检查时间已超过有效期22天。
现查明,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2月11日从武汉小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维福佳”布洛芬片10瓶,购进价格2.41元/瓶,实付24.10元,销售价格3.00元/瓶,在有效期内销售8瓶。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7月1日从广州飞来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2022104的“久联?”别嘌醇片4盒,购进价格12.890元/盒,实付金额51.56元,在有效期内销售2盒。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2月11日从武汉小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产品批号为20230203的“久联?”别嘌醇片7盒,购进价格11.60元/盒,实付金额81.2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1盒,上述两批次“久联?”别嘌醇片共采购11盒,销售价格均为25元,在有效期内共销售3盒。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下架销毁处理,据现有证据本局能查明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206元,涉案药品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于2026年6月3日提交整改情况说明,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核查,当事人建立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销存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000元。
对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两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