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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微风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玉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2MACX90QM3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眉家苑4号西起第1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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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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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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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烟处[2024]第128号
2024年07月23日10时43分,平湖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辖区公安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广陈镇龙兴村新浜里50号彭丽顺所经营的平湖市微风烟酒商行卷烟仓库内,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当事人彭丽顺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该卷烟仓库实施检查,当场在其卷烟仓库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合计7个品种530条,其中:黄果树(佳品)137条、红旗渠(芒果)98条、真龙(娇子)84条、泰山(硬红八喜)79条、黄山(印象一品)50条、娇子(时代阳光)44条、七匹狼(蓝)38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彭丽顺始终在场,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从非法渠道购买而来,所购卷烟准备用于其平湖市微风烟酒商行内加价销售。被查获的上述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系真品卷烟,鉴定损耗每个品种均为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4年8月6日告知当事人,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根据当事人供述,上述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为33367.00元。 另经调查,2024年3月4日(平烟处[2024]第37号)、2024年6月11日(平烟简处[2024]第5号),2024年7月17日(平烟简处[2024]第6号),当事人彭丽顺分别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被平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处罚过,属于一年内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9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平烟听告 [2024]第128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4年8月9日,我局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烟处告 [2024]第128号),被处罚人当场签收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并要求立即处理。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之违法行为。另,被处罚人属一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三次以上,又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33367.00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3336.70元上缴国库。 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真品卷烟529.3条予以发还(已剔除鉴定损耗0.7条)。 鉴别检验损耗卷烟费用以银行转账形式发还被处罚人。
3336.70元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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