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百卉园花鸟鱼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迟凤才 |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化市新华大街(丘地号200-935/153-2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3号
-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6〕0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化市百卉园 花鸟鱼广场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68号 ,定代表人:迟凤 才 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31日1时许,通化市百卉园花鸟鱼广场有限公 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168号,法定代表人:迟凤才)发生 火灾,经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发现单位未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该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火灾事故认定书》通东公消火认 字〔2 0 1 6〕第0 0 0 1号,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迟凤才和消防安全管理 人闫发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 根据 《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吉林省消防 行政处罚量裁标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 通化市百卉园花鸟鱼广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于 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缴纳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通化市东昌 区公安分局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 法向 东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 清单共 / 份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年 月 日 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5000.00元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