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鸿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少立注册资本:5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1MADAC8E65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鸡场镇坪地村志鸿煤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0
(2024)黔0221民初6288号
合同纠纷
贵州昌曌商贸有限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志鸿煤矿实业有限公司,贵州鸿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黔煤执二罚﹝2025﹞257号
1.从业人员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违章作业。(1)抽查煤矿视频:①2025年9月2日00时39分至0时44分,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在进行永久支护前未开展敲帮问顶;②2025年9月2日19时44分至19时48分,1名职工进入890煤仓上口处理堆煤时未系安全绳;③9月1日夜班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局部防突考察钻孔,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迎脸支护;9月1日中班1123回风巷支护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在机载支护上放置网片后把机载支护前移升高至顶板,现场作业人员直接把机载支护升高至顶板后从侧边加网片;(2)调度记录显示2025年8月8日夜班1123运输巷进尺3.2m,中班进尺4m,日进尺共计7.2m;2025年8月20日夜班1123运输巷进未按照《关于加强煤矿顺层抽采钻孔质量管控的通知》《水城县志鸿煤矿瓦斯抽采精细化对标管理及奖惩办法》对瓦斯抽采钻孔下套管,如2025年9月7日在1123运输巷施工的8#钻孔孔深83m,0-56m煤、57-61m岩、62-83煤,下管21m,未全程下套管;2.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未加强对轨道维护及检修,如890运输石门(1123运输巷岔口往外20米处)轨道接头间隙达12mm;(2)112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靠人行侧跑偏保护装置传感器导杆距托辊端部边缘120mm(超过20mm);(3)890运输石门带式输送机机头、112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安装的热电偶式感应式传感器安装在两滚筒之间对着皮带;(4)1123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和综掘机二运机尾滚筒安全防护设施不全,未对滚筒封闭隔离,侧面人员能触碰到滚筒;3.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890运输石门与1074运输巷岔口段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2)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往外20m范围内遇地质构造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3)112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部分锚杆间距达1000mm,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800mm,抽查部分锚杆预紧力矩,其中有一根锚杆预紧力矩为100N·m,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80N·m;4.矿井未落实井巷维修制度,主斜井890下车点巷道高度为1.2m,巷道变形,未及时维修;5.1054回风巷维修点安全员徐伟于2025年4月24日与师傅签订师带徒协议,2025年8月1日己独立担任1054回风巷维修点安全员,实习未满4个月;6.煤矿未认真开展通风瓦斯日分析,查阅贵州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矿数卫士显示,2025年8月22日至23日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异常,煤矿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记录显示8月22日至23日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无异常情况;9月9日通风瓦斯日分析会议,监测监控人员未参加,且未分析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7.112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第7循环施工10个瓦斯抽采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其中1#至7#钻孔见岩长度超过孔深五分之一,未及时核查分析并对有煤区域补孔(第7循环尚未开始掘进);8.112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施工的瓦斯抽采钻孔深度超过60m,未按规定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1个钻孔的轨迹;9.煤矿未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112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道中段巷道沉积煤尘厚度约5mm;112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粉尘堆积,未及时清理;10.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下行时,20#-37#横梁段乘人吊椅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间距小于0.7m,第27#横梁处乘人吊椅与巷帮接触。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990和890下行乘人站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小于1m。吊椅使用的摘挂抱索器为非耐磨、阻燃材料制造的可更换的软质摩擦衬垫。
分别1.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4.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5.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6.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8.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9.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0.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警告
27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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