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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泽恩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宏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BJJT058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鞋都六楼6-6526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8
(2024)新0103民初5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川健龙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泽恩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4-08-19
(2024)新0103民初5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川健龙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泽恩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2
(2024)新0103民初52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川健龙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泽恩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31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泰川健龙商贸有限公司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11号
(一)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你单位2023年销售商品少计收入274,875.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发布 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12月增值税少申报收入274,875.22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35,733.78元。结合你单位申报情况,你单位2023年12月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35,733.78元,上期留抵税额为248.31元,抵减后少缴增值税35,485.47元,2023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35,485.47元。 你单位因补缴2023年12月增值税35,485.47元,还需缴纳2023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之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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