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存仙蔬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1MA6M3U3EX3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金龙市场步行街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5〕203号
经查,呈贡存仙蔬菜经营部位于呈贡区金龙农贸市场蔬菜销售大厅4号摊位,主要从事蔬菜零售。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从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蔬菜批发市场内一摊位上共购进3.5公斤油麦菜,购进价格为3.5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0元/公斤。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按3.5元/公斤的价格卖给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3.4公斤油麦菜作为检验样本,其余0.1公斤油麦菜于当日收摊时扔弃,当事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购买3.4公斤油麦菜的凭证。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油麦菜货值金额共计12.3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元;
2.处罚款400元。
以上罚款共计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0-12-3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