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益东 | 注册资本:23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079557173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宏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浙1122民初8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丽水鸿策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2
2026-03-06
(2026)浙1122民初8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丽水鸿策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0
(2025)浙11民终66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邱**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4-25
(2025)浙1122民初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邱**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缙云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6
(2024)浙0324民初6426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邱**
徐**,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吴*
永嘉县人民法院
6
2024-09-23
(2024)浙1023民初3739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张*,吕**,王**
天台县人民法院
7
2023-12-25
(2023)浙0324民初7061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中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8
2023-12-22
(2023)浙0324民初7061号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永嘉中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9
2023-11-08
(2023)浙11民终1245号
股权转让纠纷
浙江中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10-12
(2023)浙11民终11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中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8
2018-07-30
(2018)浙0503民初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30
2018-06-07
(2018)浙0381民初4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天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03-16
2016-03-16
(2016)闽0302民初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锐马(福建)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兴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一稽罚﹝2025﹞10号
违法事实: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2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及其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点、第16点等有关规定,结合前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对你单位的涉税违法行为定性及处理意见如下:1.关于第1点涉税违法事实,认定你单位通过账外经营方式,在账面上不列、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属偷税。决定补缴你单位2020年9月增值税8904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52.21元、教育费附加2671.33元、地方教育附加1780.89元,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0140
罚款234930.29元
234930.29元
丽水市税务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