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佰信冷冻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立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7CEQY39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街民安B栋12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02号
2024年2月20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执法中队在检查时发现,青冈县佰信冷冻食品店在青冈县青冈镇铁军食杂店购进的刘老根牌系列花生4盒,购进时未索取购货凭证,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市监责改[2024]022001号)。2024年2月29日,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五执法中队在复查时发现该店在青冈县青冈镇孟微干调商店购进的安井牌鱼籽福袋1袋和山之花牌芋丝4盒、青冈县海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升元牌野山椒(酱腌菜)2袋,无购货凭证。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性质属于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行为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2份共6页,证明其购进的食品无购货凭证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共7页 ,证明其其购进的食品无购货凭证事实和违法经过。
3.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计一页 ,证明已对其采购食品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行为要求其改正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三份共计3页,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5.牌匾照片,经营场所照片,无购货凭证的商品照片三份共计10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状态下的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
2024-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