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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强注册资本:2.5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E2J7X4X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永吉街孙家屯利兴路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0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购进问题包材25000个,使用512个,剩余24488个企业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6年1月4日生产涉案刺嫩芽300袋,到4月末陆续生产212袋涉案刺嫩芽,共计512袋,售价7元/袋,已全部售出,共计3584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6月1日,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当事人称第一次使用问题包材为2026年1月份,后续直到2026年4月末陆续有工人使用该问题包材,共计生产512袋涉案刺嫩芽,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对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予以承认。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购进问题包材25000个,使用512个,剩余24488个企业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6年1月4日生产涉案刺嫩芽300袋,到4月末陆续生产212袋涉案刺嫩芽,共计512袋,售价7元/袋,已全部售出,共计358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减轻处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百四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法程度一般,符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与工具、设备无关,没收与违法情节相关的工具、设备,反而不利于当事人迅速有效地对生产上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议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584元;2.罚款11100元。
111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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