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浩吉达木制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国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28MG0K5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萧山区临浦镇苎东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萧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83号
杭州萧山浩吉达木制品加工厂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给予杭州萧山浩吉达木制品加工厂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151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6-06
2
萧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53号
杭州萧山浩吉达木制品加工厂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杭州萧山浩吉达木制品加工厂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51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7
3
杭环萧罚〔2023〕46号
违法事实:根据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及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后续调查发现当事人一楼木加工车间1台裁板机正常生产,未连接使用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各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10张,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木制品、木质家具的生产,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3年9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3年9月15日孙国忠、卢学培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各1份,证明8月25日当事人一楼木加工车间1台裁板机正常生产,未连接使用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4.2023年9月15日雷希友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的音像资料各1份,证明8月25日检查时,雷希友在一楼木工车间的1台带锯机平台上维修磨光机;
5.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6.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孙国忠和雷希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孙国忠和雷希友的身份;
7.2023年9月7日卢学培提供了卢学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卢学培的身份;
8.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了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卢学培和雷希友是当事人员工的事实;
9.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查意见(萧环建[2017]273号)、建设项目(固废)验收意见(萧环简验[2019]599号)和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事实;
10.2023年9月15日孙国忠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8月25日检查时建设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11.2023年9月25日孙国忠提供注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注销公告(截图)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类型由简化管理变更为登记管理的事实;
12.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和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木工车间废气(粉尘)治理设施为中央除尘系统;
13.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关于未开启中央除尘系统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中央除尘系统在8月24日发生故障,8月25日维修中央除尘系统的事实;
14.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培训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3月份对卢学培等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除尘设备操作使用及中央除尘系统出现故障时的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等的事实;
15.2023年9月7日孙国忠提供发现问题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有监管执法部门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指出了当事人一层、二层木加工车间除尘风管互联互通,二层无隔爆阀,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
1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送达的事实;
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执法文书送达地址、收件人、手机号码及受送人接受电子送达情况书面确认的事实;
1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4名执法人员拥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实;
19.萧山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临浦镇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外;
21.裁量单1份,证明罚款金额的裁量计算过程。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