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3594384311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黄龙二路(浙江华奥斯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内)(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4
(2025)浙0723破62号
申请破产清算
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25-08-19
(2025)浙0723民初308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张**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24-12-10
(2024)浙0723民初24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鑫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0
(2024)浙0723民诉前调45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鑫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5
2024-11-28
(2024)浙0723民初25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季**,胡*
武义县人民法院
6
2024-10-16
(2024)浙0783民诉前调13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阳市黄秀皮塑有限公司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7
2024-10-11
(2024)浙0723民诉前调2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吕**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8
2024-06-06
(2024)浙0723民初9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博士特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
武义县人民法院
9
2024-05-15
(2024)浙0723民初3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黄**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10
2024-03-15
(2023)浙0723民初2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县骏成铆钉厂
胡*,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2
申请破产清算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武义县人民法院
2
2024-05-09
(2023)浙0723民初2440号
合同纠纷
武义县骏成铆钉厂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
裁判文书
武义县人民法院
3
2024-04-09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博士特工贸有限公司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义县人民法院
4
2024-03-19
承揽合同纠纷
黄**
胡烨;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1
2021-08-20
(2021)浙0723民初17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7088.4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5-07
2021-04-30
(2021)浙0723民初1246号
合同纠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05
2020-12-01
(2020)浙0723民初26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武义曦晨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33号
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实施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行政处罚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7-08
2
武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9号
违法行为:当事人武义福鑫旅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依据:1.《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武义支行营业部(户名: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劳动局,账号:1208*********7191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