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蒙景阳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雪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5MA5MYJHX1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上林县西燕镇西燕客运小区龙运路4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烟处[2023]第46号
2023年11月21日10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西燕镇西燕社区客运小区龙运路47号(门店内)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覃雪花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覃雪花的配合下对该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在卷烟背柜内发现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真龙(软娇子)2条,货值130元。该条卷烟为条盒包装,32位喷码均被破坏无法识别,与该店使用的喷码不一致,当事人覃雪花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购进发票等有效证明。因现场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案发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西燕镇西燕社区客运小区龙运路47号(门店内)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25151114,字号名称:上林县蒙景阳便利店,负责人:覃雪花,有效期:2023-05-16 至 2027-04-20,案发时该许可证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对覃雪花进行询问调查。据覃雪花表述,该2条真龙(软娇子)卷烟是西燕镇的一个人拿到其店铺,称是从河池市大化县拿回来起房子办事用,剩余2条欲低价出售,故此其将该批卷烟收购并用于销售经营,购进价格为60元/条,准备以75元/条的价格销售,尚未销售出去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相关交易记录或购销凭证,无法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所陈述的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及违法所得不予采信。故无法查清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及违法所得。
据此,我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以查获涉案卷烟的数量、涉案卷烟品牌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核定本案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130元,违法所得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覃雪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桂烟法〔2021〕9号)的规定,当事人覃雪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为130元,属《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千元的”的“较轻”违法程度等级,无依法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对应的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满6%的罚款”。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当事人覃雪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0元的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5元。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当事人覃雪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30元的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5元。
6.5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烟草专卖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