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惠生西部供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勇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7MAD9KT1H2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政府南侧街经纬2号楼11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7号
该单位办公楼一层北侧楼梯间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未保持完好有效;办公楼一层北侧配电室出口处一扇钢质防火门闭门器损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5年9月24日,鹤岗市兴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鹤岗市惠生西部供热有限公司消防设施不好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问题,我大队消防监督员隋志峰、宋东臣当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单位办公楼一层北侧楼梯间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未保持完好有效;办公楼一层 北侧配电室出口处一扇钢质防火门闭门器损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并于 2025年9月25日下发了鹤兴消限字〔2025〕第017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5年10月12日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调查,该违法情形属较轻情形,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鹤兴消限字〔2025〕第017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鹤岗市惠生西部供热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鹤岗市惠生西部供热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营业部(地址: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69号四道街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00.00元
鹤岗市兴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