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佳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庆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59456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四通路道北4号商服5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92号
本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此案由韩毅刚、徐一元两名办案人员办理。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对该批次带“舒肤佳”商标标识的香皂予以扣押。 当事人于2024年06月17日以2元/块的价格从送货小货车购进舒肤佳香皂30块;对外以3元/块价格销售;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舒肤佳香皂24块,违法所得共:6元。上述舒肤佳香皂经该商标持有人微信小程序扫码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销售带“舒肤佳”商标标识的香皂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香皂带“舒肤佳”商标标识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被扣押。
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进货台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和销售价格;
7.“舒肤佳”商标持有人微信小程序扫码鉴定为假冒产品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假冒“舒肤佳”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