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新华街益坤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红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HRDF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桦甸市莲花路(神州秀园2号楼1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19
2018-10-23
(2018)吉0282民初2636号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林**等与桦甸市新华街益坤超市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2148.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4〕134号
经查,当事人桦甸市新华街益坤超市 销售1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42%vol、480ml的海之蓝白酒,售价140元,上述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据当事人叙述,店内一共2瓶海之蓝白酒均为朋友赠予,平常放在货架上方,并非有意销售,由于投诉人执意购买,故将酒卖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1瓶,货值金额为280元。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桦甸市新华街益坤超市出售的海之蓝白酒为假酒。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店内发现42%vol、480ml海之蓝白酒1瓶,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2025年7月31日我局向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其鉴定执法人员在店内发现的海之蓝白酒1瓶和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海之蓝白酒1瓶。2025年8月4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辨认结论为:“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5年8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1瓶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42%vol、480ml的海之蓝白酒,售价140元,上述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1瓶,货值金额为280元。
当事人桦甸市新华街益坤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之蓝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节适用知识产权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 311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较轻违法程度,办案机构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1瓶;
2.罚款14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综上,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1瓶;
3.罚款140元。
14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