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伊奥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5MA7D0FUDX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656、658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晋处罚〔2026〕71号
2026年5月1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市晋宁区伊奥水果店销售的小核芒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A2260262708144004C),报告载有:“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 计量单位:mg/kg 标准指标:≤0.05 实测值:0.14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从金马正昌水果市场购进同一批次小核芒果5kg,购进后当事人放置于经营场所以12.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合计64元。截至2026年6月15日,当事人已将上述小核芒果全部售出(含抽检),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小核芒果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4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