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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大同镇小黄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金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2MA280FAY0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劳村汽车站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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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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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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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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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市监处罚〔2024〕60号
2024年1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1、1瓶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2/06/0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2、2瓶蒸鱼豉油(生产日期:2021/10/1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20ml);3、4包紫菜(生产日期:2022/11/0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g);4、4瓶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04/0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45ml);5、1瓶蜂蜜芦荟复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1/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50ml),上述被检查到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2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蒸鱼豉油12瓶,进价为4.8元,售价为6元,过期2瓶;蜂蜜芦荟复合果汁饮料12瓶,进价为2.5元,售价为3元,过期1瓶;在网上购进紫菜10包,进价0.7元,售价1元,过期4包;红油郫县豆瓣6瓶,进价3.8元,售价5元,过期1瓶;芝麻香油6瓶,进价3元,售价4元,过期4瓶,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计40元。当事人未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与进货票据。当事人经营面积3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处罚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执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瓶红油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2/06/04;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00g)、2瓶蒸鱼豉油(生产日期:2021/10/16;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420ml)、4包紫菜(生产日期:2022/11/0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g)、4瓶芝麻香油(生产日期:2022/04/0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145ml)、1瓶蜂蜜芦荟复合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3/01/15;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450ml);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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