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凰梅 | 注册资本:51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59664044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玖玖国际财富中心2幢71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2025)浙0102民初36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金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袁**,彭**,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5
(2026)浙0114民初173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融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4
(2026)浙0113民初161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恒大玻璃有限公司
蒋*,于**,王*,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6-06-23
(2025)浙0113民初15352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余*
江**,彭**,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5
2026-06-11
(2026)浙0108民初12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浙澳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8
(2025)皖 0123民初10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宝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皖0123民初10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安灏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3
2025-08-01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赛迪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江氏(杭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4
2025-06-30
(2025)皖0123民初10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宝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5
2025-06-30
(2025)皖0123民初10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安灏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6
2025-04-09
(2025)皖0123民初30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宝焱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7
2025-02-25
(2025)皖0123民初15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安灏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清雅贤节能门窗有限公司,江**,彭**,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肥西县人民法院
8
2024-03-14
追偿权纠纷
汇北京 3.6 140 沈震焰
沈**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6
(2023)浙0113民初4009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5
2023-04-07
(2023)粤0607民初229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199143.08元
民事案件
2
2022-07-01
2022-05-25
(2022)皖0111民初70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市振兴中空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3
2021-11-02
(2021)浙0481执3816号
民事
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14-10-14
2014-10-14
(2014)濉民一初字第02992号
李**与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当事人浙江建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85项第①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安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1-14
2
杭税稽罚﹝2024﹞45号
违法事实:逃避缴纳税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2266604.42元
罚款2266604.42元
2266604.42元
杭州市税务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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