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图炭火烤羊腿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双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1AD2346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39号(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未能出示店内牛羊肉食材的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5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当事人购进牛羊肉食材仍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出示购进牛羊肉的合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
2025-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