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永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MA2HGX5Q8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高枧村高枧大厦一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4
(2024)浙1023民初432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
天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烟处[2026]第059号
2026年5月12日8时36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王涛(11100952009),章以军(11100952008)在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珠岙镇高枧村高枧大夏一楼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的卷烟经营场所依法实施亮证检查,现场检查时,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在检查现场。当场从该经营场所的卷烟储藏柜台和场所中间储藏柜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4条、玉溪(软)3条、七匹狼(红)3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红旗渠(芒果)3条、黄果树(长征)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条、黄金叶(乐途)2条、利群(长嘴)4条、雄狮(红老版)3条、云烟(紫)2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利群(阳光)2条、钻石(荷花)2条、利群(软蓝)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利群(楼外楼)1.8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芙蓉王(沁爽细支)1条,合计20个品种44.8条卷烟。上述卷烟条装盒装封装均完整。因上述卷烟的购进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经批准,本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人员王涛(11100952009),章以军(11100952008)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202215。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不申请回避,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红塔山(硬经典)4条、玉溪(软)3条、七匹狼(红)3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红旗渠(芒果)3条、黄果树(长征)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条、黄金叶(乐途)2条、利群(长嘴)4条、雄狮(红老版)3条、云烟(紫)2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利群(阳光)2条、钻石(荷花)2条、利群(软蓝)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利群(楼外楼)1.8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芙蓉王(沁爽细支)1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上述每种品牌卷烟的质检损耗均为0.1条。
经本局立案查明,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领有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1022202215。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4条、玉溪(软)3条、七匹狼(红)3条、贵烟(硬黄精品)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红旗渠(芒果)3条、黄果树(长征)1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条、黄金叶(乐途)2条、利群(长嘴)4条、雄狮(红老版)3条、云烟(紫)2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利群(阳光)2条、钻石(荷花)2条、利群(软蓝)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利群(楼外楼)2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芙蓉王(沁爽细支)1条,合计20个品种45条卷烟系当事人三门县神旺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于2026年5月5日晚上20时在自己店中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男子手中购进,上述卷烟截至案发当日已经销售利群(楼外楼)0.2条,利群(楼外楼)2条卷烟购进价格178.00元/条,利群(楼外楼)2条卷烟的销售价格180.00元/条,共获利4.00元。其余卷烟截至案发当日未销售。此次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共计人民币713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 7134.00 元,违法程度一般。
本局于 2026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 7134.00 元,违法程度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作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 7134.00 元的 6%的罚款,计人民币 428.04 元、没收违法所得 4.00 元,上缴国库;
涉案的真品卷烟(除卷烟质检损耗另作补偿外)共计 20 个品种 42.8条予以返还。
428.04元
三门县烟草专卖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