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新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德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36X8974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太塘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5
2018-11-16
(2018)湘01民终8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新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10-25
2018-05-08
(2018)湘0181民初27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新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建湖县月发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11
2018-07-23
(2018)湘0181执异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新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7-23
2018-06-21
(2018)湘0181民初27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栗县新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邓**、建湖县月发烟花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238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共生产了80箱产品名称为“吉昌大地红”的爆竹产品,规格型号为“单个药量0.05g”。其成本价为34元/箱,销售价为37元/箱。上述产品在2025年9月30日销售至安徽省芜湖福光土产日杂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250210JC0171)。报告载明:检验项目:引燃装置,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点火引火线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单项判定:不合格;引燃装置,单位:s,技术要求:引燃时间:3s-8s,检验结果:0.9、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于2026年1月4日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售出70箱涉案批次“吉昌大地红”爆竹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已于2026年1月11日召回剩余10箱,并做出销毁处理。该产品货值金额2960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于2026年1月12日提出了“吉昌大地红”爆竹产品的复查申请。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将整改后的产品自行送往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检验。2026年1月17日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了验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1.罚款4736元;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罚没款合计4976元,上缴国库。
4736.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0
2
栗市监稽产处罚﹝2024﹞38号
2024年7月19日,我局将县局转来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编号:(2024)皖检JQ字第00229号,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3月生产的新华地毯红爆竹,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研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依据《2024年六安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召回100卷不合格新华地毯红爆竹。2024年7月2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制作了询问笔录,未实施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7年11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爆竹产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生产的新华地毯红爆竹(型号规格: C级,生产日期:2023年3月),样品数量2卷,抽样基数10卷。不合格项目:单个最大允许药量(g),技术要求≤0.2,检验结果0.241;实际药量与标注药量之间的误差(%):±20(标称药量:0.05g),检验结果+382,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研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GB 24426-2015标准,依据《2024年六安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涉案新华地毯红爆竹共502卷,成本价为7.5元/卷。共计成本3765元。销售价钱8元/卷,已全部销售,共计销售价钱4016元。本案货值4016元。扣除当事人召回的100卷涉案新华地毯红爆竹的违法所得50元,本案违法所得201元。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本案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查实。 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新华地毯红爆竹已全部销售,但鉴于未收到不良反映,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并召回部分不合格产品。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五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二项第2目“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已销售,追回部分产品,但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幅度的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8433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1元,共计罚没款86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8433.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