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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房治国注册资本:27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5257383362484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古蔺县太平镇岔角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8
(2024)川0525民初1126号
排除妨害纠纷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向*
古蔺县人民法院
2
2022-04-06
(2022)川0525民初12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赵**
古蔺县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2)川0525民再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人民法院
4
2021-12-13
(2021)川0525民初458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尹**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人民法院
5
2020-12-25
(2020)川0525行初90号
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
李**
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古蔺县人民法院
6
2020-05-25
(2020)川0525行初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补偿
司**
四川省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古蔺县人民法院
7
2020-04-26
(2020)川0525民初9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司**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9
(2024)川0525民初1126号
排除妨害纠纷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向*
裁判文书
古蔺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5
2022-01-20
(2022)川0525民监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31
2020-12-28
(2020)川0525行初90号
其他行政管理
李克强、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08-17
2020-07-20
(2020)川0525行初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司**与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07-23
2019-05-20
(2019)川0525执509号之三
劳动争议
胡**与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91250.00元
执行案件
5
2018-12-17
2018-07-10
(2018)川05行终68号
张**、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8-12-14
2018-11-20
(2018)川05民终1249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李**、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2-11
2018-08-21
(2018)川0525民初1736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62.5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8-21
2018-03-12
(2018)川0525行初4号
张**与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履职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8-02-27
2017-12-06
(2017)川0525行初130号
李**与四川省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10
2017-11-29
2017-06-12
(2017)川05民特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泸市)煤安罚﹝2025﹞112002号
2025年4月23日-24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会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监管人员对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查。5月7日省应急管理厅对4月23日-24日检查发现的问题交办我局处理,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2196采煤工作面开采的C19煤层属于突出煤层,该工作面回风巷2组风门墙体未撤除。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2.219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抽采管总测点安设在抽采管转弯接头处,测量不准确;检测口设置在管路下方,不便于检测。不符合《四川省古叙煤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宏达煤矿2196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修编)》的规定。3.219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高位钻孔抽采(采空区抽采)负压达到26KPA,抽采负压过大,不符合低负压抽采系统规范(10KPA)要求。不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低负压抽采系统规范(10KPA)要求。4.219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抽采管为PE管材。不符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年活动的通知》(川应急〔2023〕88号)要求。上述四项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一)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一)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单位警告,并处人民币26000元(大写:贰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5.煤矿地面机修车间存放的乙炔瓶、氧气瓶无防倒保护装置。不符合《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9.1.C)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矿安〔2024〕69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46000元(大写:肆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6000.00元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11
2
川(泸市)煤安罚﹝2025﹞112003号
2025年6月3日,我局收到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执法二处《移送书》(川煤安监执二移[2025]39001号):发现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宏达煤矿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仍然进行生产。2025年5月2日0时至8时,防突工喻孟高在2196采煤工作面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防突措施区域验证工作期间,防突验证预报单上填报施工11个孔深均为10M的验证钻孔,每个钻孔测试10次S值、5次K1值;调阅矿井打钻视频监控发现:每个验证钻孔S值和K1值均仅测试1次,其余9次S值和4次K1值数据造假;2025年5月2日至6日,2196采煤工作面正常生产的问题。国家矿山局四川局执法二处于2025年5月28日针对上述重大事故隐患责令你矿停产整顿2日并处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0.00元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06-11
3
川(泸市)煤安罚﹝2024﹞113006号
2024年9月4-6日,泸州市应急管理局煤安科聘请煤矿安全专家按照监管计划对古蔺县宏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1.矿压监测系统有3个测点处于离线状态。该行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的要求。2.2245采煤工作面第8、49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机尾第65、67组液压支架顶梁错茬超2/3。该行为不符合《宏达煤矿2245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号:HDCM202401)(3)支护要求2)每班监测支架的工作初撑力,确保支护质量有效,要求支架工作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和6)液压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无明显错荐(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的要求。3.2196底板抽采巷第5、6组钻孔管理牌板填写为水力割缝孔,而实际未进行水力割缝。该行为不符合宏达煤矿《2196底抽巷施工水力割缝钻孔安全技术措施》第5-6组7、水力割缝钻孔设计14个,钻孔总进尺968M的要求。4.井上配电系统图中未标注瓦斯发电、柴油发电机组型号及容量,370M地面工业广场低压母线段未标注零线规格,空压机电缆线路芯线截面标注错误。5.井下配电系统图图例中双速绞车等部分设备名称代号不对应;2196回风巷主局部通风机电缆标注截面6MM2,对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标注两根电缆。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
35000.00元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12-30
4
古市监处罚﹝2024﹞48号
经查,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古蔺县太平镇团结村一组55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其中职工食堂经营面积160M2,从业人员4人。2023年10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职工食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职工食堂烹饪区调料台上查获:1.蔺生活臊子麻椒1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5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00G);2.望红甜面酱1瓶(已开封,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00G),未见生产日期。另在当事人职工食堂的饮水机旁查获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的丁家洞饮用纯净水1桶(保质期:一个月,净含量8.9L)、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的丁家洞饮用纯净水1桶(保质期:一个月,净含量8.9L)。上述批次蔺生活臊子麻椒、丁家洞饮用纯净水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查获的望红甜面酱未见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调查确认,上述食品系当事人购进并用于经营活动。其中:当事人以10元/瓶的价格购进蔺生活臊子麻椒1瓶、望红甜面酱1瓶(进货时间、数量及供货商不详),存放在其职工食堂厨房烹饪区调料台上用于制作菜品向职工提供;以10元/桶的价格从胡德小卖部处购进上述丁家洞饮用纯净水(进货时间、数量不详),用于制作饭菜和无偿提供就餐职工饮水。因上述批次因当事人系将上述食品用作制作菜品的原料和向职工无偿不定量提供,未单独计价收费,故无法计算其经营收入。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以其购进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4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1.蔺生活臊子麻椒1瓶(已开封,生产日期:2022年5月28日)、望红甜面酱1瓶、丁家洞饮用纯净水1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8日)、丁家洞饮用纯净水1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12日);2.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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