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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陈家坊自来水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斌注册资本:1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276802507XJ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新邵县陈家坊镇陈家坊村7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217号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罚款10076.82元。没收违法所得33589.4元。
10076.82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新市监处〔2025〕217号
经查,当事人在我县陈家坊镇黄家村、加乐村、陈家坊社区等12个村、社区范围内从事农村集中供水业务,开展自来水供应,向终端用户销售自来水。2020年6月1日开始,当事人按照《关于调整陈家坊自来水厂及尧虞塘直供水供水价格的批复》(新发改价[2020]83号)文件规定,执行生活用水2.53元/吨的供水价格,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由用户通过带水表配套使用的水费管理系统智能管理IC卡到水厂充值交纳水费,由系统根据用水数据变化自动实时扣除。当事人供水范围陈家坊镇黄家村、加乐村、陈家坊社区等12个村、社区内,共有五保户、低保户146户;因其水厂只供应部分村组,未实现全覆盖供水,涉及当事人供水村组的五保户、低保户共118户;住敬老院等福利机构的59户,在本村社区居住并单独开户用水的五保户、低保户客户 为59户,其中,黄家桥村3户,寺门前村6户,双江村5 户,田里村5户,陈家坊社区2户,朱家村0户,观山村0户,诚实村6户,东冲村5户,红庙村6户,江村村12户,加乐村9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按用水客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水费价格标准为2.53元/吨;2025年8月22日重新公示价格表,自2025年8月开始,对五保户低保户用水客户执行每月户4吨水免费的优惠水价政策。现查明,2020年6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对五保户低保户用水客户每月户4吨水免费的优惠水价政策,每月每户应减免水费2.53*4=10.12元,共涉及59户、61个月,结合实际交水费情况统计,应减免水费总额为33589.4元。 当事人上述对用水客户中五保户低保户未减免而多收取的33589.4元水费,即为其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经主动规范收费行为,2025年8月22日重新公示价格表,自2025年8月开始,对五保户低保户用水客户执行每月户4吨水免费的优惠水价政策(IC管理卡充值水费时优惠)。 我局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向当事人制发《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退款通知书》,于2025年10月13日送达新市监(价监)责退〔2025〕6号《新邵新邵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限期5日内,将所涉违规多收取五保户低保户自来水客户消费者的价款费用33589.4元,予以退还。已告知当事人相关五保户低保户自来水客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公告查找,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我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按照通知要求在办公场所张贴了《退款公告》,启动了退款程序。 责令退款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届满后,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现场核查,当事人尚未退还的应退五保户低保户自来水客户消费者多付的价款为33589.4元。本案当事人实际所获违法所得为33589.4元。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589.4元; 2.处违法所得0.3倍的罚款,即罚款10076.82元。 以上没收和罚款金额,合计43666.22元。
10076.82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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