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百悦惠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品然 | 注册资本:3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3MADMB1YM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儒江路566号宁波金茂汇广场负1楼B102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6﹞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7月,当事人从宁波旭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入腐竹15包,进货价为10元/包。之后,当事人以售价12.8元/包的价格将上述腐竹摆放在对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接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在当事人处购买到了过期的腐竹,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03-05,保质期:一、四季度8个月;二、三季度6个月等信息,要求查处。2026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对外经营。在当事人对外销售的货架上,执法人员未发现与投诉人所指的为同批次过期腐竹,但当事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腐竹是其售卖。截至被本局查获时止,可查明的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销售价格计货值12.8元,违法所得2.8元。经省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因销售过期食品、销售食品的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被我局立案调查,最终不予行政处罚,文书号甬奉市监不罚〔2026〕2号。<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本违法行为,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8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两年内第二次出现本违法行为,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并立即自行改正,综合考虑,认定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2.8元。
5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甬奉市监处罚﹝2024﹞127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27日起在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儒江路566号宁波金茂汇广场负1楼开设了一家名为“百悦惠”的商超,经营场所面积2900平方米。当事人自述盒装蓝莓共购入两次,第一次票据未能提供,数量未知。最近一次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以7.8元/盒的价格从嘉兴市水果批发市场洋三果品处购入标识为“北纬40°”的蓝莓,数量共100盒,合计进货价780元,期间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尔后,当事人在购入上述蓝莓后将其摆放在水果货架上以9.8元/盒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经查看该款商品货架上的标签信息,产地栏标识为见包装字样。而该款蓝莓盒身标签显示:蓝莓(盒),数量1pcs,单价9.80元/pcs,总价(元)9.80,百悦惠超市,未体现商品产地信息。当事人购入的涉案未标明产地的蓝莓共100盒,以销售价计算货值共计980元。经当事人核对,至本局执法人员8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款蓝莓已对外销售了43盒,剩余57盒,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86元。另查明:2024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也曾收到该投诉人反映的相同问题。次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属实,并于同日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明产地的蓝莓,下达了甬奉市监责改〔2024〕08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8月12日前进行改正,但至本局执法人员8月22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整改完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6元;二、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8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6元;二、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086元。
2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