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凤棉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凤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5MAA7BM7D2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68号之一宝丰盛世名邸1栋1-18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北市监处罚〔2023〕92号
经查实,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共制作了油条40根,销售单价3元/根,其中10根销售给抽样人员送检,剩余30根在经营场所内售完。上述油条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营业性收入为120元。上述油条经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油条制作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3000.00元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