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栋 | 注册资本:1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0790150555A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枳机塔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12-09
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中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15
2021-02-04
(2021)内0602执4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苏**、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8
2020-11-18
(2020)内06民终1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刘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2-07
2018-02-07
(2018)皖0881财保29号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39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17-08-02
2016-06-24
(2015)鄂商初字第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8-02
2016-06-24
(2015)鄂商初字第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0-18
2016-10-18
(2016)内0602民初10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靳*与蒙泰范家村煤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0-18
2016-10-18
(2016)内0602民初1015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靳*与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6-24
2016-06-24
(2015)鄂商初字第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6-24
2016-06-24
(2015)鄂商初字第00111-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泰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5-12
2016-05-12
(2016)内0602行审20号
行政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5号
2024年3月5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枳机塔社的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新办公楼五层西侧安全出口被会议室占用;旧办公楼三层中间安全出口被调度室占用;二号宿舍楼东侧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枳机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0150555A,法定代表人:张栋。现查明 2024年3月5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东胜区塔拉壕镇枳机塔村枳机塔社的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新办公楼五层西侧安全出口被会议室占用;旧办公楼三层中间安全出口被调度室占用;二号宿舍楼东侧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瑞支行,账号:8670341010000000000516709,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万融集团底商;或在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下扫码收费系统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消防大队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