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凤琴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3064030313Y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与北环路交口南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王**,李**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
2021-04-0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王**,李**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7
2021-08-05
(2021)津0118执23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6-10
2021-04-30
(2021)津0118民初2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851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海处罚〔2024〕7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生产可可花生(生产商:天津市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8克;生产日期:2023-08-18;保质期:12个月)172袋,其中20袋用于检测,剩余152袋全部销售完毕。上述可可花生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为分装生产企业,在购进涉案可可花生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涉案食品未进行留样。上述行为满足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309.6元,违法所得45.6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6元;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