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东昇康联购物广场大裕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长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9LQ4M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大裕沟村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24号
经查,上述卡图磨坊波尔多老风车干红葡萄酒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在君超商行(竹溪县守金店村委会正对面)购进的,共购进了4瓶,购进价是220元/瓶,售价是248.0元/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售出3瓶,售价是248元/瓶,剩余1瓶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
本局于2026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卡图磨坊波尔多老风车干红葡萄酒的供货方资质,购进和销售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未提供销售记录。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8.0元,因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故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6日办理的有效期至2026年3月4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截至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到该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办理延续,在此期间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局于2026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2026年3月4日至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经营账目。当事人于2026年5月7日向本局提供了2026年4月26日办理的有效期至2031年4月25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未提供2026年3月4日至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经营账目。因当事人未提供2026年3月4日至该店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的经营账目及销售记录,故该店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教育如下: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落实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排查,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卡图磨坊波尔多老风车干红葡萄酒1瓶;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