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振荣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福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4AJ07H0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89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经营者王福军及其妻子罗振荣共同经营有招牌为王家牛肉面(经营时间为2018年至2022年10月1日)和王家餐馆(当事人:保康县振荣餐饮店,自2022年农历11月11日起经营至今)的餐饮单位。2022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经营者王福军、罗振荣从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陈立朋(另案处理)处,以33元/斤的价格累计购买假卤牛肉1821.55斤(价值60110.00元)后全部制作成牛肉面销售给顾客食用。保康县餐饮行业协会出具有《关于我县牛肉面制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一斤卤牛肉制作5-7碗牛肉面属我县牛肉面行业通行做法。保康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有《关于王福军、罗振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非法获利认定情况说明》:经营者王福军夫妇本人供述,一斤卤牛肉制作6碗牛肉面,符合保康县市场售卖标准。王福军夫妇在经营的过程中,牛肉面售卖17元/碗,牛油面售卖6元/碗,以此推算王福军夫妇在本案中的非法获利,计算如下:①每碗牛肉面中卤牛肉价值:牛肉面17元/碗-牛油面6元/碗=11元/碗;②每斤卤牛肉售后价值:11元/碗×6碗/斤=66元/斤;③每斤卤牛肉利润:66元/斤-33元/斤=33元/斤;④非法获利:1821.55斤×33元/斤=60111.15元。故,认定王福军夫妇在本案中非法获利价值为:60111.15元。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购进假卤牛肉的金额确定为60110.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111.15元。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被抽检单位名称:陈立朋,检测结论中检测普通牛源性成分的结果为:未检出普通牛源性成分;检测猪源性成分的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故当事人购进的假卤牛肉均为猪肉冒充牛肉。
另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8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减轻的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 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因公安机关已扣押当事人违法所得60111.15元, 本局不再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予以处置,决定不没收违法所得60111.15元,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0.7倍的罚款42077.00元。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42077.00元。
42077.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